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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万民与刘福明、杨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民,刘福明,杨凤荣,刘珍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848号原告周万民。被告刘福明。被告杨凤荣。被告刘珍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万民与被告刘福明、杨凤荣、刘珍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民撤回对被告刘福明、杨凤荣、刘珍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万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梦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咏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