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万民与刘福明、杨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民,刘福明,杨凤荣,刘珍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848号原告周万民。被告刘福明。被告杨凤荣。被告刘珍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万民与被告刘福明、杨凤荣、刘珍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民撤回对被告刘福明、杨凤荣、刘珍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万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梦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咏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