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田维良与被告张守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良,张守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556号原告田维良,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守业,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良与被告张守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良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杨 君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人民陪审员 闫继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