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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冯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冯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817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现住兰州市安宁区梧桐苑。被告冯某,男,汉族,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冯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