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陶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147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委托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陶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玉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