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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陶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147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委托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陶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玉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