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号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诉被告德阳华泰林业有限公司、德阳市华泰物资有限公司、曹清、石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德阳华泰林业有限公司,德阳市华泰物资有限公司,曹清,石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号民初30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905131806E(1-1)。负责人麻旭恒,行长。被告德阳华泰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经济开发区太华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0894239-4。法定代表人曹清,职务不详。被告德阳市华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联合村。组织机构代码:20511029-7。法定代表人曹清,职务不详。被告曹清,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石莉玲,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诉被告德阳华泰林业有限公司、德阳市华泰物资有限公司、曹清、石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德阳华泰林业有限公司、德阳市华泰物资有限公司、曹清、石莉玲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12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告德阳华泰林业有限公司、德阳市华泰物资有限公司、曹清、石莉玲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12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彭诗文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