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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天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天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845号原告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句蜀路。法定代表人陆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春源,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瑶,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句容市天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昌路东方华城01幢119室。法定代表人王树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经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天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印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