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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汪支行与刘广红、宁晋县集斌奶牛养殖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汪支行,刘广红,宁晋县集斌奶牛养殖厂,河北燕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汪支行,住所地宁晋县东汪镇东汪村。法定代理人武彦昌,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广红。被执行人宁晋县集斌奶牛养殖厂。法定代表人李集斌,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河北燕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汪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广红、宁晋县集斌奶牛养殖厂、河北燕西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汪支行依据生效的(2011)宁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汪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1)宁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宁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