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彭成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彭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806号原告深圳市彭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佳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金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红玉,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赐满,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深圳市彭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彭成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彭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彭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06元,由原告深圳市彭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