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学习诉相昌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习,相昌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2769号原告:陈学习,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相昌贵,男,45岁,汉族,住涡阳县。原告陈学习诉被告相昌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