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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学习诉相昌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习,相昌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2769号原告:陈学习,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相昌贵,男,45岁,汉族,住涡阳县。原告陈学习诉被告相昌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