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波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959号罪犯马波,于河南省新野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00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波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马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