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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才洪、曹伯芳、黄雨东与卢昌平、康先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才洪,曹伯芳,黄雨东,卢昌平,康先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黄才洪,男,1947年6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龚贵荣,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曹伯芳,女,1952年9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龙。委托代理人龚贵荣,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雨东,男,200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龙。法定代理人刘建平(系原告黄雨东之母),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委托代理人龚贵荣,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昌平,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莲。被执行人康先虹,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莲。本院(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先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康先虹所有的嘉陵牌普通摩托车一辆予以查封;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即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买卖、抵押、赠与等一切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云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