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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亚飞与张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飞,张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380号原告陈亚飞,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大武口市。被告张海东,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贺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负责人张建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华,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理赔部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飞诉被告张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陈亚飞负担。审判员  罗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