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才定与重庆卓工科技有限公司,樊声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定,樊声辉,重庆卓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307号原告王才定,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声辉,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龙从河,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卓工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B18地块,组织机构代码08466500-9。法定代表人黄民成。委托代理人但盛刚,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定与被告樊声辉、重庆卓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才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才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定撤回对被告樊声辉、重庆卓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王才定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