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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莺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陈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住所地古田县。负责人黄文胜,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莺,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80.8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通知未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陈承伟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啟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