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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法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庆华诉哈斯布鲁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华,仁庆,哈斯布鲁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1376号申请人刘庆华,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仁庆,男,蒙古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哈斯布鲁日,男,蒙古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执行刘庆华申请执行仁庆、哈斯布鲁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刘庆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法执字第13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郑 玉 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斯 庆 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