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行申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思嘉与渭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华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工伤认定决定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思嘉,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3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思嘉,女,汉族,2002年6月11日出生,学生。法定代理人:史利萍,女,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居民,系张思嘉之母。委托代理人:史建民,男,汉族,1954年4月23日出生,农民,系史利萍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双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姬丽娇,女,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系该局工伤科干部。委托代理人:陈亚鑫,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系该局工伤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兴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英权,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系该局干部。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负责人:杨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红,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清利,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张思嘉因诉渭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渭南市人社局)、华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华阴市人社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华阴分公司)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未中行少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思嘉申请再审称,张思嘉于2014年8月27日向渭南市人社局申请复议并被受理立案。因张思嘉未成年,2014年11月11日渭南市人社局才要求补正由史利萍申请,受理后另立案。渭南市人社局程序混乱且不作为。华阴市人社局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越权审批,应当撤销。电信华阴分公司没有为张洪波缴纳医保,申请工伤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2015)未中行少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渭南市人社局依法履行职责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电信华阴分公司承担赔偿。渭南市人社局提交意见称,其作出的渭人社复驳字(2014)190号驳回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思嘉提起复议后,我局依法受理,并向华阴市人社局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经审查华阴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对史利萍作出的,张思嘉与该行政行为之间无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提起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驳回了张思嘉的复议申请。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华阴市人社局提交意见称,张思嘉并非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的主体,且张思嘉从未向我局提出张洪波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不是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请求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思嘉的再审申请。电信华阴分公司提交意见称,其作为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张思嘉一审诉讼请求仅为撤销渭南市人社局的复议决定书,二审追加的第四项诉请要求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超出了二审审理范围。我公司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张思嘉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0月19日张思嘉之母史利萍向华阴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华阴市人社局以超过申请时限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4年11月11日张思嘉及其母史利萍均向渭南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华阴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渭南市人社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渭人社复驳字(2014)190号驳回复议决定书,驳回张思嘉的行政复议申请。因史利萍为华阴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相对人,其有权就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而张思嘉与该行政行为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故渭南市人社局作出的渭人社复驳字(2014)190号驳回复议决定书并无违法之处,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思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思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琪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