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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5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迁西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张作友、张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张作友,张林,陈飞,王建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234号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喜峰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董秀生,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作友。被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陈飞。被执行人王建浩。迁西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张作友、张林、陈飞、王建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迁民督字第33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督字第33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桂  生审判员 王  秀  堂审判员 任  玉  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