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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孟某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冉纲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牛玲玲,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按再审申请人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传票。2、对判决第二项被申请人支付抚养费二百元不当,该抚养费明显过低。3、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审申请人的存款交给被申请人保管,被申请人存在银行,虽说在法院查询这些帐户时上面没有钱,但显示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应认定该钱为共同存款。孟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也没有新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人周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同时二审法院在二审诉讼中按法定程序送达,程序合法。对于抚养费的问题,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及生活能力,判决给付二百元的抚养费也无不当,若以后申请人认为抚养费过低,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