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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庄惠华与林花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惠华,林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219号申请执行人庄惠华,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花莲,女,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庄惠华与被执行人林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融民初字第36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庄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林花莲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花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林花莲的房产登记情况,查知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花莲之夫吴章和名下有坐落于福清市房屋一幢,被执行人林花莲之夫吴章和已经死亡,吴章和子女吴庆春、吴庆彬、吴庆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该房屋现已由本院进行评估拍卖中;(2)经向中国银行等各大银行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花莲的账户余额不足。(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花莲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网失信公示平台将被执行人林花莲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依法作出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花莲之夫吴章和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房屋一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花莲未申报财产情况,除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花莲之夫吴章和名下的房屋一幢正由本院进行评估拍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融民初字第36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