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鲁01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