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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吉鹏诉房际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鹏,房际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327号原告李吉鹏,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凌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际芝,女,1972年9月1日出生,个体户。原告李吉鹏诉被告房际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艳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吉鹏和委托代理人凌霄,被告房际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吉鹏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签订《商铺租赁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租赁场地:北京市动物园众和服装批发市场XX号商铺;二、租赁时间: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共计1年;三、租金:每月租金22500元,实行半年支付制,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共计135000元,第二次租金于2015年8月10日支付,共计135000元。2015年11月13日,北京市动物园动物园众和服装批发市场向原告和被告下发通告,通告要求原告将所在摊位腾空并交换众和市场,因被告没有向公司缴纳摊位租金。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返还剩余4个月的租金,被告一拖再拖,并要原告坚持经营,但被告却不能安心进货和经营。现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在2015年11月17日已经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8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房际芝辩称,原告腾退前没给我电话,我不知道原告是怎么搬走的,我是2016年2月2日请朋友帮看时才知道商场已经关门,见过众和商场的《通告》,但众和商场要求交钱的通知原告收到后应该交予我,原告给我打过两个电话,第二个电话我告诉原告在与市场协商,我在医院养胎就挂了电话。我与众和商场的合同到2018年才到期,因为动物园市场疏解,知道了西城区政府给商户的通知,我们商户就不同意支付众和商场太长时间的租金,我给众和商场的租金就交到2015年11月7日,现在商户与北京众和动物园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争议还在仲裁之中,我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解除,还在履行之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被告房际芝与北京众和动物园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北京市动物园众和服装批发市场XX号商铺作为销售场地,租赁期限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止,年租金146400元。2015年2月14日,原告李吉鹏与被告房际芝签订《商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一、租赁场地:北京市动物园众和服装批发市场XX号商铺;二、租赁时间: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共计1年;三、租金:每月租金22500元,实行半年支付制,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共计135000元,第二次租金于2015年8月10日支付,共计135000元。如遇市场搬迁,甲方退还剩余租金。四、…”,原告已向被告交纳全年租金270000元。2015年下半年,动物园批发市场被列为非首都功能重点疏解区域,在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地区指挥部《致动物园商圈商户朋友的一封信中》,众和市场被列入2015年的疏解任务中。2015年11月13日,北京众和动物园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向商户发出《通告》:“一、众和市场解除与您(详见附件1)的“经营场地租赁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二、限违约商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将所在摊位腾空;三、如违约商户无故拒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的,届时,众和市场将依法收回摊位,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商户违约责任的权利。附件:1.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租金的商户、摊位号;2.“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的相关规定。”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在2015年11月17日已经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8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房际芝任务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解除,还在履行之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述称其在收到众和市场的《通告》后,在2015年11月7日、2015年11月底和搬离前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搬离,在2015年12月30日,被告依旧没来,也没法交接,再不搬走,因被告欠众和市场租金要收钱,就搬走了,并提供搬离腾空照片予以证明。被告称不知道原告是什么时候搬走的,原告给我打过两个电话,法院告知我原告起诉后,我是2016年2月2日知道商场门关了,原告已经搬走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通告》、《商铺租赁协议》、中国工商银行收费凭证、照片两张、仲裁材料照片4张、《北展指挥部发布致商户的一封信》、《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吉鹏与被告房际芝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在疏解非首都功能背景下,北京众和动物园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向商户发出《通告》后,原告的合同目的即租赁商铺进行经营的目的无法继续实现,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搬离商场,理由正当,但应对被告进行书面告知或协议解除。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原告主张在2015年11月17日(即众和市场的通告最后期限)原告已经单方解除,其表示给被告打过多次电话要求解除合同并搬离商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认可原告给其打过两个电话,第二个电话被告告诉原告在与市场协商,其在医院养胎就挂了电话,但双方是否协商解除合同,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本院无法确定,对原告主张在2015年11月17日已经单方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过,双方租赁协议已自动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商铺租赁协议》里第三条与第四条之间空白处的手写条款“如遇市场搬迁,甲方退还剩余租金”,被告称是原告加上去的,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结合协议全部手写内容,认可其真实性。关于原告搬离商铺的时间,原告提交照片证明其在2015年12月30日搬离商场,结合原、被告陈述,理由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原告退还租金的请求,在原告搬离商铺后,因双方租赁协议里约定:“如遇市场搬迁,甲方退还剩余租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其剩余租期内的租金被告应返还原告,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际芝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吉鹏返还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九日的剩余租金五万一千七百五十元。二、驳回原告李吉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房际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三十八元,由原告李吉鹏承担356元(已交纳),由被告房际芝负担582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艳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