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城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与战会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战会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战寿国,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寿功,招远市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战会杰,男,汉族,住招远市。原告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战会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秦 华人民陪审员 纪凤旭人民陪审员 丁洪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