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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博文诉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文,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05324号原告刘博文,男,1977年7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2号楼。法定代表人白华强。原告刘博文与被告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新泰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新泰餐饮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博文诉称:陆新泰餐饮公司经营实体为新加坡泰国村鱼翅酒楼。原告自2007年12月10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任职客服部总监,月工资含绩效提成约25000元。被告因周转不开为由多次拖欠员工工资,原告多次催促未果,2013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打下欠条,约定发放工资时间,但仍未支付,此后员工的工资也一直拖欠。直至2013年10月31日,被告辞退原告,被告单方面原因要求原告立即离职,并承诺发放后续未支付的工资,经多次催促后,被告仍未支付。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工资64774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0元。被告陆新泰餐饮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陆新泰餐饮公司于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为刘博文缴纳社会保险。刘博文主张其2007年12月10日入职陆新泰餐饮公司,基本工资2950元,固定工资逐渐增长至7000元左右,提成工资不固定,月平均工资其估算为25000元,每月现金发放工资,陆新泰餐饮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及提成,并于2013年7月23日向其开具欠条,后陆新泰餐饮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单方将其辞退,并未向其结清拖欠的工资。刘博文向本院提交《欠款条》、2012年9月薪资发放明细复印件、欠款统计为证。上述《欠款条》内容为:今欠刘博文人民币64774元整,欠款人陆新泰餐饮公司,加盖有陆新泰餐饮公司财务专用章,下方另含内容:“关于客服部领取结回挂账工资及售卡提成领款安排如下:姓名:刘博文领款总计:64774元整2013年6月:4000领款人:2013年7月:8000领款人:2013年8月:10000领款人:……”;刘博文主张该《欠款条》下方各月份金额为陆新泰餐饮公司的计划还款时间及金额,如有领取即会在领款人处签字,但陆新泰餐饮公司未按计划向其偿还工资。上述2012年9月薪资发放明细复印件显示刘博文基本工资2950元、岗位津贴637.5元、加班费3612.5元、业绩15000元、其他1800元、全勤奖100元,应发工资及实发工资均为23887.68元,该表有李颖签字,刘博文主张李颖为财务部经理。上述欠款统计为打印件,刘博文主张为其离职时的欠款统计,无陆新泰餐饮公司���章及相关人员签字。本案审理过程中,陆新泰餐饮公司曾为李颖出具介绍信,介绍其来本院领取诉讼相关材料。2012年北京市职工平均月工资为5223元。另查:刘博文于2014年8月22日以陆新泰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陆新泰餐饮公司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陆新泰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万元;3、陆新泰餐饮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工资132313元;4、陆新泰餐饮公司支付欠款433750元。2015年1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仲字[2014]第254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刘博文的各项仲裁请求。以上事实,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欠款条》、2012年9月薪资发放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陆新泰餐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陆新泰餐饮公司于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为刘博文缴纳社会保险,刘博文主张与陆新泰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采信,陆新泰餐饮公司未举证刘博文的入、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刘博文关于其2007年12月10日入职、2013年10月31日被单方辞退的主张。刘博文提交的《欠款条》加盖有陆新泰餐饮公司财务专用章,显示陆新泰餐饮公司欠刘博文工资及提成合计64774元,陆新泰餐饮公司未提交反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欠款条》予以采信,陆新泰餐饮公司应当支付刘博文拖欠的工资64774元。陆新泰餐饮公司单方辞退刘博文,刘博文要求陆新泰餐饮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刘博文提交的2012年9月薪资发放明细虽为��印件,但内容完备、符合薪资表特点,显示有李颖的签名,经本院送达程序及材料显示,李颖确与陆新泰餐饮公司存在关联,故该薪资发放明细本院予以采信。该表上显示的刘博文实发工资高于2012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但刘博文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低于法定标准,故对刘博文要求陆新泰餐饮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刘博文拖欠的工资六万四千七百七十四元;二、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刘博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五万元。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壹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嘉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