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陆建青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催19号申请人: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大义镇。法定代表人:陆建青。申请人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彩虹庄针纺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3010005125039593、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票据记载的到期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