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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淑杰与开心购物广场(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杰,开心购物广场(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895号原告韩淑杰。被告开心购物广场(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86号泰达市民广场南侧一层至五层。法定代表人刘裕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继莲,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杰起诉被告开心购物广场(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淑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杞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