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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魏龙与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龙,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闽0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魏龙,男,汉族,1993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丽华,女,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魏龙与被执行人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6.3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丽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林 娜执行员  黄少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