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7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康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昆山市锦溪镇邻里中心X号楼XXX宿舍共盗窃作案3起,窃得手机、现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昆山市锦溪镇邻里中心X号楼XXX宿舍共盗窃作案3起,窃得手机、现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在该宿舍进门右一下铺处盗窃被害人韩某人民币200元。2.2015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在该宿舍进门左一下铺处盗窃被害人韩某步步高VIVO手机1部,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在进门右一下铺处盗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0元。3.2015年12月29日凌晨,在该宿舍进门左二下铺处盗窃被害人尹某步步高VIVOX5ProD(1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58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又查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步步高VIVOX5ProD(16G)手机1部发还给被害人尹某;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了销赃款人民币300元、小米充电宝1只、VIVO充电宝1只,并将人民币300元发还给了被害人韩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张某、韩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梁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刑事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户口簿复印件、学校学籍证明,出生日期公农历换算,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年龄查证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搜查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甲继续退赔被害人韩某人民币二百五十元及其它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七十元。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小米充电宝一只、VIVO充电宝一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蓉仙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