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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077号原告:甄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甄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甄某承担。审判员  许学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