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鞠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775号原告:鞠某某,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鞠继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