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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鞠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775号原告:鞠某某,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鞠继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