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郑茂良诉被告赵秀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茂良,赵秀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606号原告郑茂良,男,194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被告赵秀芝,女,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不详。原告郑茂良诉被告赵秀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茂良诉被告赵秀芝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赵秀芝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茂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