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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候柳洋、侯新霞、候丹阳、袁竹粉、范跟上与韩彦彬、徐孬、李建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柳洋,侯新霞,候丹阳,袁竹粉,范跟上,韩彦彬,徐孬,李建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候柳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侯新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候丹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袁竹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范跟上,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彦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孬,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冬,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候柳洋、侯新霞、候丹阳、袁竹粉、范跟上与韩彦彬、徐孬、李建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韩彦彬、徐孬、李建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候柳洋、侯新霞、候丹阳、袁竹粉、范跟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孬正在监狱服刑,经本院财产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韩彦彬名下车辆一辆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