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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晓峰与安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峰,安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592号原告白晓峰,男,36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安俊波,男,4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峰与被告安俊波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本案因原告白晓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