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晓峰与安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峰,安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592号原告白晓峰,男,36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安俊波,男,4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峰与被告安俊波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本案因原告白晓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