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淑平与郝素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平,郝素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879号原告王淑平,居民。被告郝素芳,居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230512391-1。负责人巩选伟,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保险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淑平与被告郝素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淑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郝素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平负担。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