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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詹文章与詹两庆、詹英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文章,詹两庆,詹英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詹文章,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两庆,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英土,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詹两庆、詹英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詹两庆、詹英土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两庆、詹英土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