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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甘淑江不得当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92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民路35号荣盛花园1402室。法定代表人:孙鑫,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甘淑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新疆无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淑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甘淑江给付95150.82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甘淑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甘淑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徐全林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