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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行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德诉肇源县古龙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肇源县古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行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县古龙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古龙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177477-X。法定代表人赵春阳,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相春,肇源县古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上诉人刘德因诉被上诉人肇源县古龙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要求撤销肇源县古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古政函[2012]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诉讼请求,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资格,故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刘宏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