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济宁翠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孙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660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委托代理人孔凡盛,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