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刑更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起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49号罪犯张起超,男,1978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沪二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起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该案上诉后,2006年2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高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6月19日、2012年9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该犯于2010年4月30日被转送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张起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起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因违纪被处罚后,能够接受教训,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8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1日,因违纪被处罚,扣减有效奖分25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惩罚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起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起超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