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魏玉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亚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