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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桂芳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桂芳,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桂芳。被执行人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环湖路39号(精英大厦附属楼)。法定代表人杨桂云,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柯桂芳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柯桂芳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柯桂芳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61512.54元(含案件受理费及鉴定人出庭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