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周建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周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黄屿村。法定代表人林焱,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斌,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4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后被执行人周建斌自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缴纳执行款至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共计47000元。本院于2016年0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先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征求函,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6月30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12741.07元及其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周建斌已自动履行的部分还款款项外,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意见征求函,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7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厉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