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一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一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196号原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作雨,村主任。被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路北大有桥西。法定代表人吴凤春,经理。被告赵一海,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一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