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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高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337号被执行人黄高建,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无业。黄高建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的(2016)豫11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高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高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高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立执行员 刘艳红执行员 梁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