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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清元与被执行人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清元,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640号申请人沈清元。被执行人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中职务:经理申请人沈清元与被执行人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4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4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