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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字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邹有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有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1051号罪犯邹有良,绰号“有良胡子”,“有三”。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双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有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因公诉机关抗诉及该犯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邹有良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岳中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22日止。在服刑期间又因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邹有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邹有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有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有良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