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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定彩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上联股份合作经济社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胡定彩,胡定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上联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380号申请执行人:胡定彩,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负责人:胡泽光。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上联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元山新村二巷17号。负责人:胡裕平。申请执行人胡定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上联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定彩2015年分配款1250元。本院审查认为:2012年12月28日,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人民政府作出江蓬荷行决字(2012)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申请执行人胡定彩具有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上联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从该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享受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上联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民待遇。该决定书现已生效,当事人应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上联股份合作经济社因没有支付胡定彩2015年的分配款1250元,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日作出《催告执行通知书》并已送达,但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上联股份合作经济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定彩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定彩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上联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其2015年的分配款125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威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