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黄素萍与缪锦圣、郑跃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素萍,缪锦圣,郑跃进,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黄素萍,又名黄素平,农民。被执行人缪锦圣,农民。被执行人郑跃进,农民。被执行人郑飞,农民。申请执行人黄素萍与被执行人缪锦圣、郑跃进、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东栟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缪锦圣、郑跃进、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素萍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缪锦圣、郑跃进、郑飞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有益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系一家三口,在本院涉案众多,且标的额巨大,其坐落于如东县栟茶镇栟南村三组农村自建住房、厂房机器设备、部分厂房租金、被执行人郑飞名下“苏F×××××”江淮牌小型汽车均被本院多起案件查封或轮候查封,本案现不宜直接处置。另查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执行人郑跃进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郑跃进现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三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诉讼案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过程,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550元和执行费35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关联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及时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栟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