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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蔡国汇与南充腾一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汇,南充腾一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549号申请人:蔡国汇,女。被执行人:南充腾一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彤,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13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蔡国汇申请执行南充腾一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充腾一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XX银行南充石油南路分理处账户XX上的存款16678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