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温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1521号原告温某。委托代理人刘廷国、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温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诉称,2009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高碑店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因原告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导致婚后被告不愿意回家,即使是回家也是和原告吵架。自结婚以来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大部分婚姻生活都是在冷战中度过,被告对家庭、孩子没有任何付出,反而时不时向原告提出离婚,导致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已无法和被告再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清单);3、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还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双方多因琐事发生争吵,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