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学甲与被告郯城县体育局凡夫无拆迁安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甲,郯城县体育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775号原告于学甲。委托代理人马良君,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郯城县体育局,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廖艳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奉伟,该局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甲诉被告郯城县体育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学甲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方已同意协调处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学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学甲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柯桐 微信公众号“”